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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姜林话修复:建立以人为本的污染场地风险管理体系

2015-03-16 09:44来源:生态修复网微信作者:阴志远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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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至今对污染场地管理缺乏明确的管理思路。原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年颁发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该标准主要从土壤生态环境、作物生长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的土壤污染物限制,适合于农业土壤环境质量。该标准的颁布实际上确立了我国基于标准的土壤环境管理模式。

2007年,针对世博会,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暂行) 》( HJ 350-2007),该标准较多地考虑荷兰早期的污染场地管理模式,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分为A、B两级,A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值,代表土壤未受污染的环境水平,符合A标准可以适应各类土地利用;B级标准土壤修复行动值,一旦污染物浓度超过B标准,则需启动修复,且其修复目标为达到A标准,即将土壤恢复到未受污染状态。事实上1998荷兰已经摈弃了将污染场地土壤恢复到未污染状态或适合各种用地(multifuctionalityofsoil use),而是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修复到合适的土地利用要求(fitness to use)即可。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管理主要依据于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其优点是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和管理成本较低,易于地方环保部门接受和实施。但由于土壤的差异性较大,制定统一合理的土壤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较为复杂,且容易带来不必要的修复成本。

即使在荷兰,国土面积相对较小,由于场地条件和土壤的差异性,荷兰仍容许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最大容许值(local maximalvalue)以替代国家最大容许值,减少不必要的修复。对于面积广大,地域差异大的中国,为了保证场地再利用的安全性,全国统一的土壤质量标准必须要有足够的保守性,其结果易导致大多数的场地修复过严,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修复。因此,对未来土壤环境标准的定位:是强制性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非强制性的土壤筛选值应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通常而言,基于风险的污染场地管理模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从我国近几年在北京、上海、重庆、浙江、江苏等地实践来看,场地管理基本遵循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且取得了较好的经验。一些地方,如北京、重庆等、浙江等地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制度,环保、工信、国土、住建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环保部即将发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报批稿)[33]和《污染场地评估技术导则》(报批稿)[34])预示我国将建立基于风险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但是我国建立基于风险污染场地管理体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管理与技术人才培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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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话修复-土壤】姜林:建立以人为本的污染场地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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