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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2015-04-07 09:16来源:南京日报关键词:脱硫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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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后期对于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专用设备,如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进行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接受该设备并实际投入的受让方继续可以享受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购置新能源汽车 “车船车购税”双免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升温,税收利好政策频现。带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建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走进了新能源汽车公司,并为企业带去不少“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规定,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听完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新能源汽车公司的负责人更是笑得合不拢嘴:“我们公司定制了300辆纯电动出租车,第一批已在2014年6月底开始投放市场,并在12月全部投入营运。相比其他类型的出租车来说,纯电动出租车优势很多,一是环保,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是经济,按目前油价水平,烧油的出租车每百公里所需成本约60元,用天然气的出租车每百公里所需成本为50元;纯电动出租车每百公里耗电约28度,预计每百公里成本为30元左右。现在再加上这些减免优惠,新能源汽车更是购买者的不二选择啊!”

从长远来看,新能源汽车市场还有巨大的潜力。而像这样的“税收直通车”服务方式,更是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更大程度上助推了节能减排

节能服务公司 能源管理“三免三减半”

南京化工园地区的化工企业较为密集,工业节能环保项目的需求量较大。园区一家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李会计最近了解到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具体可以享受什么优惠?税法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惠期限有什么规定?”李会计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这一政策的具体细节。

化工园地税局的税务人员向她耐心解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原标题:绿色税收政策 助力环保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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