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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2015-04-09 10: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固废处理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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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之前,利用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分的分析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第三十七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设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的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分类存放,确定人员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危险废物。

第三十九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收缴的需要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按规定采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方式销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

(二)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的;

(三)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搬迁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估,或者造成原址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

(四)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

原标题: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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