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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类PPP项目的重点关注问题

2015-04-14 10:24来源:北京大成微信作者:邹志强关键词:污水处理PPP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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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我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一复杂的过程很容易造成审批延误的问题,如:部分地区已明显出现了终端用户供水价格明显低于用水生产、供水的成本价格的“倒挂”现象,但其终端供水价格的上调均遭到不同程度的公众阻力和审批延误问题。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南京市曾于2003年就终端供水价格上调方案进行听证水价上涨方案,但听证方案未获通过;2000年前后,因上海部分人大代表也提出反对水价上涨的提案,造成上海水价改革措施迟迟无法落实实施。

水价“倒挂”将极大地影响私营机构在供水类PPP项目中的可得利润。经查阅我国的供水类PPP项目实力,在上海大厂水厂项目中,泰晤士水务因项目利润大幅低于预期出售了其在上海大场水厂所持有的股份;在北京第十水厂项目中,因项目利润低于预期等原因,三菱和安格里安组成的安菱联合体与北京市政府僵持了两年,并最终向北京市政府提出终止项目的书面请求,要求赔付2000万美金的违约款,并转让手中所持的项目股份。

在目前终端供水价格的调整存在滞后性的情形可能无法得到彻底转变的情形下,如何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过承诺提价时限、临时政府补贴、违约责任等制度的设计确保私营机构的可得利润保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将成为供水类项目各方所应关注的问题。

三、供水类PPP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应急处置预案及责任承担安排问题

城市供水属于公共事业范畴,具有公益性,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因此,供水类PPP项目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水厂的供水量及供水质量、供水管网的正常使用等多方面均已超出了合同双方民事法律关系规制范畴,涉及行政法乃至刑法规制领域。

虽然供水类PPP项目的合作各方均不希望发生因一方过错、第三方过错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供水异常、居民日常生活遭受影响的事件发生。然而,近年来,因水源污染、净水技术陈旧或不符合标准、供水设备损坏及第三人蓄意破坏等原因导致无法供水、供水量受限或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上述情形下,如何保障第一时间恢复正常供水及项目合作各方、第三方的义务承担方式,如何界定政府部门在行政法领域与民法领域作为监管部门及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权、责划分,均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此外,因各种原因导致供水异常的责任承担方及责任范围,以及,如私营机构因执行危机处理预案遭受额外损失的,该等损失的承担方,均应当在供水类PPP项目的法律文件中予以体现。

目前,因供水异常所执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均由地方政府制定。在供水异常情形出现时,私营机构一般仅被动根据政府指令执行预案。在许多以私营机构为运营主导的供水类PPP项目中,私营机构被动执行错过了应急处置预案的最佳执行时间,并可能导致预案执行主体模糊、私营机构在预案执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的情形。因此,我们建议,私营机构应根据地方政府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内部应急处置预案予以衔接,保障私营机构过错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供水异常情况下供水的及时恢复。此外,针对没有赔偿能力的过错第三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供水异常造成重大损失的,供水类项目合作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责任承担机制,共担风险。

作者简介:邹志强(高级合伙人)

邹律师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建筑与房地产部门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又先后于华东政法学院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得法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邹律师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历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主任,还先后担任上海市第十一届青联委员、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课程讲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历年来多次荣获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优秀党员荣誉称号。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原标题:供水类PPP项目的重点关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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