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合同能源管理评论正文

【科普】节能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注意相关条件

2015-04-22 14:19来源:中税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注意事项

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应是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如果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及时报告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原标题:节能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注意相关条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合同能源管理查看更多>节能服务查看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