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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将成产业准入门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节能标准体系

2015-04-24 09:33来源:科技日报作者:李禾关键词:节能标准节能减排节能技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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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

在创新工作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并明确提出了节能标准更新时间。即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协调机制,每年下达1—2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

国家标准委总工程师殷明汉说,《意见》就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提出能效“领跑者”制度,要求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等定制化专业服务;完善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形成覆盖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标准化经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国际市场份额。

据统计,“十二五”以来,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信部等有关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支撑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共同启动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加快节能标准制修订步伐。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65项、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79项、推荐性节能国家标准100余项,基本形成了节能标准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完善实施与监督工作体系

为分清责任、按职能“包干”,《通知》在“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把需负责的部门明确点出。如“保障措施”中“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包括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就是由科技部、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意见》提出的上述工作目标可归纳为完善“两大体系”,即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两个体系互为支撑,相互促进。在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方面,应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地方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制定出台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完善节能标准实施的工作体系等。

殷明汉说,应加强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节能监察力度,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形成各部门、各地方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新格局。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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