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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5-05-05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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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综合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1、以奖代补。主要用于以企业投资为主的单个项目。

2、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利息数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条资金申报。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政府正式批复下达的年度典型示范项目资金计划准备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投资评审报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等拨款手续,报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报市节能减排综合组,综合组审核汇总后报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批。同时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资金审批。综合组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意见和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的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会同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按照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综合奖励方式审核后,正式下达年度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综合奖励资金拨付到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由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监管。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综合奖励资金安全有效。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个季度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节能减排综合组,由综合组汇总后报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申报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综合奖励资金的单位,追缴扣回综合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计划实施项目或项目完成情况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采取警示、收回资金、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市节能减排综合组及时向国家和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其对综合示范工作的监管、指导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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