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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经营性PPP项目的补偿模式

2015-05-11 13:23来源:PPP项目争端解决微信作者:刘婷关键词:污水处理PPP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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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补偿

建设期补偿模式是指将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分为两部分:与以后运营效率及运营成本密切相关的设施(可称为经营性设施)的投资、运营和维护由PPP项目公司来投资完成;而其它永久性设施(可称为基础性设施)则由公共部门投资建设;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的部分基础性设施无偿移交或以象征性价格租赁给项目公司,为项目公司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的成熟期,再通过调整政府投资部分资产租金的形式,避免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建设期补偿模式适用于前期资金要求巨大、中后期经济强度比较强的项目。

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按照2004年的票价政策,项目30年的运营收益只能回收约30%的投资,其余107亿元投资无法平衡。项目实施单位和咨询顾问经研究和论证,根据投资与项目运营的关联度,创造性地将项目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洞体等土建工程(107亿元),由政府投资;B部分为车辆和机电设备等与项目运营关联度较高的投资(46亿元),引入香港地铁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B部分,租赁A部分,并负责整体项目的运营。北京地铁16号线则在4号线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A部分引入保险资金约120亿元股权投资,加深了市场化程度。

资源补偿

资源补偿模式是指将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和与之紧密联系的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捆绑起来“搭售”,这类捆绑的项目又称为RCP(ResourceCompensateProject)。比如污水处理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捆绑配套管网的投资和运营;又如市政道路和公园等无收入基础设施项目与周边关联地块捆绑开发,用周边土地产生的收益来补贴基础设施项目。这一模式的本质是把正外部性内部化。

部分环节市场化

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将投资建设或运行环节单独实施市场化,如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模式就是针对投资建设环节的市场化,适用于社会效益、间接效益突出,而短期内直接效益不明显,长期直接效益难以预测的项目。合肥市巢湖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建设-运营)项目,则是将36个乡镇小规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部分作为一个项目完成市场化运作,引入专业公司负责实施,投资则由政府另行筹集。

3.准经营性PPP项目补偿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准经营性项目在享受政府补贴、财政资金兜底、政策优惠的同时,存在一系列问题: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或补贴中缺乏透明性,在经营权设立与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现象,对项目建设方缺乏全面的评估,无法达到合理的运营标准,损害公众利益;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定价和调价缺乏明确和透明的机制和会计准则,为企业虚增成本等操作提供了条件;部分城市为了追求发展速度,过度负债,导致了基础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并增加了政府的财务风险。

为了保障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的顺利实施,政府部门需要明确一系列规则与支持条件,包括政府决策方法、招投标流程、定价机制及相应的会计准则、需求预测模型以及服务标准等,以促进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实现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平衡。

原标题:准经营性PPP项目的补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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