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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

2015-05-17 10: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计划工业锅炉及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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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国家已发布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企业。

监察内容:对照国家已发布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重点针对新发布(修订)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12个行业,包括铜冶炼、锌冶炼、铅冶炼、镍冶炼、烧碱、锡冶炼、锑冶炼、聚氯乙烯树脂、聚乙烯醇、乙酸乙烯酯等11个行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单线生产规模大于3000万块(折普通砖)/年烧结砖企业、单线生产规模大于70万m2/年烧结瓦企业。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五)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 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煤及以上用能企业

监察内容:在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监察、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监察的同时,应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将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察一并列入2015年度监察计划。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六)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

监察对象:2013年至2014年批准立项、按四川省有关管理规定应编制评估报告书(表)的在建、完工项目。

监察内容:按照《节约能源法》、《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以及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过程中落实情况,投运项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产品达标情况等。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监察工作顺利推进。各节能监察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合理安排监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进度,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监察任务,并为企业节能降耗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监察工作程序,规范现场监察行为,注意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按期完成报告。各监察机构应于10月中旬前完成年度现场监察任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节能监察机构要及时对本地区、本机构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进一步改进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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