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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法规欲剑指环保

2015-05-29 14:23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作者:陈枫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河涌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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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伦昨向媒体介绍佛山获得立法权后的重点工作

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包括佛山在内的广东9市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昨日,在确认获得立法权后,佛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悦伦以书面访谈的形式,向媒体介绍了获得立法权后,佛山的重点工作。他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确定佛山等9个市为全省首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经过12年的不懈努力,期盼已久的地方立法权终于花落佛山,这既是省人大常委会对佛山的高度肯定,也是有力鞭策,将为佛山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因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佛山有可能在环保方面先行立法

首部地方法规:

将进行论证 可在环保方面先行立法

获得立法权后,佛山首先要在哪些领域立法?哪方面内容有望成为佛山首部法规?对此,刘悦伦表示,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如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推动佛山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一直是他近段时间反复思考的问题。

“佛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应该是什么内容,全市人民高度关注。第一部法规如果立得好,让市民欢迎和满意,那就是打好了立法"头炮",增强了全市人民对法治的信心,也为全省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作了表率。因此,佛山市制定好第一部地方法规意义重大。佛山市将根据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精神,以打造成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样板间"为标准,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他说,经过之前一段时间的调研,社会各界反响热烈,提出了很多立法项目方面的建议,内容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具体建议有200多条。“接下来,我们将组织力量对这些立法项目的建议进行研究和立法论证,坚持问题导向,选准突破口,选取群众最关心、最亟须立法予以推动的领域,尽快确定近期立法项目,争取立一批高质量的良法,努力使佛山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省设区的市前列。”

他特别提到,佛山可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先行立法。“至于是关于汽车尾气整治,还是河涌污染防治,或者是大气污染防治等,还需要进行立法论证,也请媒体和广大市民多提宝贵意见。”

防范“奇葩立法”:

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佛山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如何防止出现“景观式立法”、“奇葩立法”?刘悦伦坦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实施中得到体现。地方立法主要是为了执行上位法和管理地方性事务,重在“拾遗补缺”,“具化”法律规定。如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不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不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重视法律的实施效果,而片面追求数量,追求“花架子”,不注重立法质量,随意创设法规,就会出现一些“景观式立法”、“奇葩立法”,势必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必须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如何防止这种情况?他专门提出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阳光立法,使立法符合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因此,要完善立法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协调、审议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探索尝试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要建立健全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执法者和市民的意见。

“其次,要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要突出可操作性。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文,要根据地方实际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尤其要结合佛山实际,反映佛山需求,体现佛山特色。

“最后是,要严格执法,强化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对违法行为"零容忍",通过严格执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对法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根据情况适时作出修订,确保法律实施效果。”

防止“红头文件”“抢戏”:

变治理模式为依法治理

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怎么确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边界?如何防止“红头文件”代替法律现象的出现?刘悦伦认为,政府施政要从依靠“红头文件”治理的模式转变为依法治理。

他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规、规章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并有一定的实施期限,实施满两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后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将逐步减少,同时,佛山市将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而设立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该撤销的撤销,该修改的修改,对不符合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对具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比较成熟、实施效果较好、被市民接受,并且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所不可或缺的,要认真研究其立法可行性,及时按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

原标题:首部法规欲剑指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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