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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敢打“违法不犯罪”擦边球?

2015-06-24 09:1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孙俊杰 梁宇关键词:新环保法水污染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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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日前因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这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青岛市首例因环境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然而,这起案件的意义远非仅此。

早在新环保法实施前,当地环保部门曾以“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未获受理。

新环保法实施后,当地环保部门积极收集这家公司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违法证据,终获成功。

更为重要的是,这起案件的移送消除了当地社会对于“环境执法不作为”的误解,破除了当地企业“无罪不抓人”的思想误区,塑造了当地环保部门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新形象。

图为环境监察人员从企业蓄水池处取水样

现场:处处彰显证据收集意识

4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作业,产生的污水进入污水调节池后,未经处理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当时,这家公司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的搅拌电机、絮凝池的给药电机都没有运行,调节池的水位明显低于搅拌装置的叶片以下,污泥收集池也无污泥排出,部分阀门关闭,整套污水处理设施长期处于停运状态。”青岛市城阳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唐尧初告诉记者,他们立即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执法检查中,企业所在地的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和棘洪滩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也参与了现场勘察,并签字确认。

4月15日,城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孙某承认以上环境违法事实。4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这家公司车间工人陈红明、孙仁伟进行调查询问,两名车间工人证言均证实这家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移交:适用行政拘留证据充分

4月27日,城阳环保分局以涉嫌违反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建议对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予以受理。

随后,公安机关多次传唤违法嫌疑人,均未到案。

5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违法嫌疑人控制。5月27日,经审理,决定对违法嫌疑人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5月27日~6月6日)。

在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区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唐尧初看来,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企业的违法行为有现场录像、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符合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中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实施行政拘留的基本条件,适用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法律规定。

争议:涉案企业为何必须建水污染防治设施?

本案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环保部门提供的部分违法证据提出质疑,甚至存在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倾向。

这里面既有环保、公安部门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不同,也有双方执法理念和执法习惯的冲突。公安机关对环保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运用和证据采用上了解的不全面、不深入。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和互相学习,按照公安机关的案件立案要求,环保部门及时补充了相关证据,最终保证了本案圆满终结。

原标题:谁还敢打“违法不犯罪”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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