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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垃圾治理的社会公众自主自治和创新驱动,笔者认为,需要树立排放者负责原则和完善监督规范体系,即需要打通垃圾治理的“两个一公里”,关键是要理清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分工。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公众不能做看客。如何理清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分工?
首先,依据垃圾治理具有公益性,政府应起到决策、引导、指导、规范监督等作用;依据垃圾治理的社会性,社会公众应承担执行政府决策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承担起决策执行的监督任务。政府与社会公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分工协作,确保治理活动的决策、决策执行及监管相对独立与相互促进。
其次,依据权属管理原则,“谁拥有,谁管理,谁负责”,确认管理责任主体。对于已排放的垃圾,政府是其管理的责任主体,有责任为其找到消纳出路。未排放的垃圾,属于排放者的私人物品,排放者是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污染者负责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负有按相关约定和规定进行源头减量、分流分类、回收与付费的责任,包括产品生产者负有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减小资源消耗和垃圾产量与回收利用产品垃圾的责任。
最后,根据产权、权属、公益性、市场化指数、收益潜力等众多因素,确认政府与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相关方在垃圾治理具体项目上的分工与责任。
政府主要承担垃圾处理产业支撑体系、排放权或处理权交易体系、服务型产品分配和应急管理等项目的管理责任。这些项目政策性强、惠及面广,对产业化和产业发展影响深远,但同时,其产权难界定、公益性强而市场化指数低,需要政府统筹协调,调用公共资源,发挥政府的宏观调节或调控作用,以引导、指导、监督、维持垃圾治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是这些项目的组织者、管理者,但不一定是(唯一的)作业者和作业管理者。政府可通过公私合作方式,将社会能承接的具体业务委托给社会,让社会承担作业主体,政府参与其中,如将检测、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垃圾处理作业等任务委托给社会。但对于一些公益性较强的垃圾处理环节,如有害垃圾的收运与处理、应急性填埋场等,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甚至直接主导这些处理环节的作业。
社会公众是垃圾治理的主要作业主体和作业管理主体,承担源头需求侧管理、垃圾收集、储存、运输、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等处理作业及其组织管理,并参与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服务和法制体系建设。垃圾处理产业的不同环节要求有不同的组织者,垃圾处理产业将形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区企业)、私有企业、非营利性社会企业或政府、社区与私人两两联合或三者联合经营并存的局面。无论主体是谁,都应创新制度和商业模式,进行企业化运作。
社区组织作为社区利益的代表者,在垃圾治理中起着关键作用。社区组织只有体现民意,才能发动与组织公众投入到源头作业中来。社区组织掌握垃圾来源,不仅可以采取入股方式加入垃圾处理企业,甚至还可以独立建设与营运垃圾处理设施。社区组织应发挥政府、社区和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在垃圾处理产业中扮演好组织者角色,助推垃圾治理的社区自治。
垃圾治理需要政府引导,广泛吸收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强化政府、社会公众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依赖性和互动性,需要政府与社会公众共治,共同维护与完善垃圾治理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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