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余热余压评论正文

【案例分析】余热发电项目剥离可行性分析

2015-07-06 15:53来源:中国建材报作者:张守田关键词:余热发电污染物山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09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回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关于余热发电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拟剥离方案及办理事项

针对余热发电不能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拟将余热发电部分资产予以剥离,并入另一家新公司或以原公司为依托新成立余热发电分公司。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公司利用老公司水泥余热发电的经营许可;

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余热发电单独供电的接入手续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关设施;

到地方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增设余热发电经营项目;

申报并取得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进行环境评价取得环评合格证书,每年达到排放标准取得环保合格证明;

在以上基础上,申请办理余热发电综合利用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收优惠。

剥离前后效益的对比

从表中可以看出,剥离后虽然每年能够实现税收优惠收入121.88万元(比2013年实际增加77.36万元的原因是:原增值税的进项税金是按照占全部产品得比例分摊,而剥离后的进项明显减少所致)。但是,剥离后由于结算价格的变化,却要付出208.5万元差价收入的机会成本。从综合效益上考虑,则剥离后的综合效益比剥离前减少86.63万元。

(作者单位: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

原标题:余热发电项目剥离可行性分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余热发电查看更多>污染物查看更多>山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