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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7-08 08: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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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细则

第一条【篡改数据】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点位属性的;

(二) 故意改变采样时间、频次、方法的;

(三) 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四) 人为操纵、干预或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五) 有稀释排放或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六) 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七) 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性质的;

(八) 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九) 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运行状态或对监测设备中关键参数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仪器使用试剂、标样进行人为干扰的;

(十) 未向环保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可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一) 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二) 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处理原始数据的;

(十三) 故意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报告或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四) 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修改报告中关键信息或数据的;

(十五) 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二条【伪造数据】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 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 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 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 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数据或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 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三条【指使行为】涉嫌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 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强令、授意有关责任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 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将考核达标或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 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多次监测数据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 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 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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