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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5-07-14 16: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垃圾渗滤液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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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该范围内现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对炉内燃烧温度、一氧化碳、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清下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四)项目外围配套工程(输变电设施等)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十五)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通过省排污权交易平台申购相关指标平衡,在交易完成前不得投入试运行,并作为本项目试运行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75.73吨、氮氧化物≤241.32吨、颗粒物≤15.33吨、氯化氢≤24.32吨、氟化氢≤1.216吨、一氧化碳≤60.8吨、汞及其化合物≤0.0608吨、镉及其化合物≤0.0608吨、铅及其化合物≤1.216吨,二噁英≤0.1216gTEQ/a。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行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滨海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滨海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7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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