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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5-07-14 16: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垃圾渗滤液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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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对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关于对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81号

江苏大吉环保能源滨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129号)及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滨环管预〔2015〕01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台4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2台33.6吨/小时余热锅炉,1台装机容量为15兆瓦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主体工程及垃圾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等公辅工程。

二、同意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保管理等应优于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SNCR脱氮+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2座焚烧炉烟气经1座高80米三管集束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及其它高浓度生产废水应在厂内采用“预处理+ UASB厌氧反应器+ MBR生化处理+ NF纳滤膜+ RO反渗透”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一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厂区不得另设废水外排口。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螯合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厂内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及生活垃圾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八)你公司应与滨海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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