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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5-07-21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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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吉林人民政府获悉《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市政府拟制定《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15年8月1日前,通过书信、电子邮箱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通信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132011

联系电话:0432-64805910

传真:0432-64805902

电子邮箱:jlszffzb@163.com

《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区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餐厨垃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售食用油以及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和处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油脂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和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旅游、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补贴]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和无害化处置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价范围。

第七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八条[特许经营制度]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九条[收运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负责在餐厨垃圾排放单位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标题:《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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