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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铿锵三人行”热议“增值税” 行业共识及精彩观点抢先看

2015-07-22 08:45来源:E20环境平台关键词:污水处理再生水增值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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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其中涉及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综合利用开征增值税并不同幅度的先征后返。政策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行业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

7月21日,E20环境平台举办“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围绕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话题,由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资深投融资专家高宏坪主持,邀请北控水务集团副总裁于立国,兴蓉环境副总、总会计师胥正楷,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苏伊士投资总监郝小军,桑德集团财务中心副主任刘晓栋,申万宏源证券研究员董宜安,以及其他影响力企业代表、行业专家等50多人,展开深入探讨,为政策献言献策。

经过深入探讨,与会者就78号文达成初步共识:

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本意是让污水处理企业守法经营、达标排放,从而鼓励和支持环境产业的转型与升级。但对于一个已经多年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产业来说,增值税政策的改变,无论是政策出台、实施的时间还是政策本身,都显得突然,无形中加大了产业的负担。

虽然政策初衷可以理解,但对行业来说,感觉政策前期调研时间不够充足,或对污水处理行业和再生水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不够充分,对行业的实际情况不够了解,其中涉及的部分内容也与现在国家鼓励环境产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不相一致,因此并没有达到政策的本来效果。

基于此,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可以充分考虑下污水处理行业与再生水行业的发展和相关企业的承受能力。

针对78号文,大家建议:

污水处理行业与再生水行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如果无法做到免征,建议减缓实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则区别适用;

鉴于环境产业的特点,建议税收政策出台、实施应该有一个缓冲期,让污水处理企业和再生水企业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真正促进产业的转型与升级。

附:现场发言摘选

刘世坚:

78号文,除了观念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免流转税的常态外,在现实层面,它对正在履行的特许经营合同或者污水处理协议的冲击非常直接,现在我们需要想办法尽量减少冲击的程度。

从国家基本政策的一致性上考虑,对于增值税,还是“免”为主较好,如果免不了,就需要扩大增值税的介绍范畴,并且给一个较低的税率,或者与PPP的相关政策相配合,以提升政策的可执行性。

胥正楷:

税率问题很关键,到底是17%还是13%。这需要全行业去呼吁。关于即征即退,退税环节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或者细则。

于立国:

不支持折中方案。应该“老的用老办法,新的用新办法”。因为已经运营的项目,没有增值税,没有可抵扣的,也没有进项,如果一刀切的执行,对已经运营的很多项目公司伤害很大。

延伸阅读:

文一波:对污水治理征税不利产业发展

原标题:“铿锵三人行”热议“增值税” 行业共识及精彩观点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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