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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防范及法律规避方法

2015-07-27 08:55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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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客户信息合同化

所谓客户信息合同化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与客户签约时,应该将他们的资质情况以及客户的其他陈述、承诺、保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将这些信息写入陈述与保证条款以后,客户就必须保证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否则就要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2.2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此无需承担责任。通过对国家政策、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在合同中,并进行相应的责任分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重新分配合同各方的风险。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注意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后续处理措施以及双方的责任分担。

2.3情势变更条款

我国《合同法》本身并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说,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涉及的情况,可以约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对于节能量风险、能源价格风险等都可以适用。在这里需要明确界定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不能将所有的价格变化都适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变化都是属于商业风险的,应该由合同订立的一方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2.4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尤其是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风险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但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用能客户的积极配合,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对用能客户义务的明确,并将用能客户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也明确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贵在明确、具体,节能服务公司如果把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可能与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并将违约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则不但可以届时直接适用该具体条款,还可以帮助用能客户有效地评估违约风险,从而在客观上起到阻遏对方实际违约的功效。

2.5担保条款

在于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交涉的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采用要求向对方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担保,用能客户的支付担保、设备提供商的供应担保、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担保、施工期担保等等,都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相应的各方尤其是第三方也可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付款担保。有效的担保可以较好地分散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风险,提高合同相对方的现实履约能力,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分散风险手段。

2.6合同主体多元化条款

按照风险分散的基本原理,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选择风险特征不同的主体进行组合,是不同的风险之间相互抵消,最终形成无风险或风险低的组合。[2]这就尤其需要专业律师参与将各个主体之间的风险点进行合理划分,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

2.7合同风险转移条款

合同风险转移则主要是通过合同债权让与以及与专业的风险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债权转移主要是通过节能服务合同的概括转让或者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权利的独立让与实现的。保险公司的参与可以进行适度的风险负担。

3、总结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主体多,环节复杂,极易产生各种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只要有意识地进行合理的安排、适度的转让和分配,各方主体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也是可以充分保证自己的可期待利益的。在实践操作中,上述风险防控措施和策略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进行理性的、灵活的组合综合运用,从而达到识别风险、分散风险甚至规避风险的最终目的。

原标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防范及法律规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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