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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5-07-29 17: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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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公安机关驻环保部门工作联络室。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明确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内部机构,并各派出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联动工作的联络员。公安机关驻环保部门工作联络室的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办公经费等由环保部门解决,纳入年度工作预算,以确保正常运行。

联络员主要职责:

1.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对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办理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接、督导案件查处和侦办,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有关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

3.负责收集情报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

4.与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专案会商;

5.及时收集、通报新颁布实施的与环境保护及案件移送办理工作有关的执法依据;

6.负责组织筹备联席会议;

7.督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执法联动协作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强化部门执法联动,由环保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恶性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遇到下列情况可启动联动机制:

1.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涉及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

2.环保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3.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确有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

4.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各级环保、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通过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以及有关法律知识运用等方面培训,提升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水平。

(二)树立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依法应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环保部门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做好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坚决依法处理。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

(三)树立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及时、全面、合法收集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证据。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应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

(四)树立宣传意识,营造环境保护氛围。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深入发动群众,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法制警示效果,威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人。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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