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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胡迁林:煤制燃料指导意见透露哪些信号?

2015-07-30 13:53来源:《中国煤化工》关键词:煤化工活性炭吸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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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选址的环保要求:

1.示范项目必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与处理、固废处置(含危险废物)、集中供热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监管能力匹配,环境风险可控,近5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2.项目所在区域无纳污水体时,应论证零排放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时,需以“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全面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原则。

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2.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5吨。

3.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4.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不同气化路线产品所占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5.多联产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油气产品折原料气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鼓励探索、研发和应用优于上述指标的工艺技术。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6.示范项目应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

1.工艺系统二氧化硫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2.锅炉系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3.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示范项目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1.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在厂区、渣场等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

4.应设事故应急废水池。有机废水应急储存池应符合《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要求,容积按8~48小时设计水量确定;浓盐水暂存池,容积推荐按3~10天设计水量确定。

5.废水处理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延伸阅读:

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胡迁林:煤制燃料指导意见透露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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