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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5-08-04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生态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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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国家环境保护部获悉,我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战略部署,完善主体功能区综合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绿色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和《环境保护法》,就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编制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入贯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尊重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维护环境功能、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推进战略环评、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融合,加强环境分区管治,构建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环境政策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导向作用,为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奠定良好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理顺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实施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双管控,实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以严格的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严格环境准入、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保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管控与约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通过价格、财政、收费、金融等政策措施引导规范企业环境行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坚持分类差异化管理。立足各类主体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特征、承载力及突出问题,科学划分环境功能区,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保护措施和重点方向,构建差异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环境管理的精细化。

——坚持保护受益相对等。在努力实现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加大对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力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

三、禁止开发区域环境政策

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持环境质量的自然本底状况,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

(一)优化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区域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和管控要求。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多物种的栖息地综合保护原则,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连通性,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推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征收,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和排污口。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逐步转移自然保护区的人口,实现核心区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人口大幅度减少。以政府投资为主,推进自然保护区内保护设施的建设,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装备,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培训,保障日常保护工作运行的经费。

(二)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和矿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前迁出或关闭排放污染物以及有可能对环境安全造成隐患的现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加强相关企业迁出前的环境管理以及迁出后企业原址的风险评估。禁止新建铁路、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穿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尽量避免穿越实验区。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人工景观建设。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包括旅游、种植和野生动植物繁育在内的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预测其对敏感物种和敏感、脆弱生态系统的影响,并以不影响敏感物种生存、繁衍及生态系统的科学文化价值为目标,提出保护和恢复方案。

(三)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考核评价制。着眼于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制定和落实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保护者得到补偿与激励。着力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强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考评体系。构建生态环境资产核算框架体系,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完善现有政绩考核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延伸阅读: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干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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