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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日鲁食品等55家企业(个人)被处环保罚款

2015-08-04 15:03来源:信网关键词:废气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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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垂学经营的崂山区祥福海鲜酒店餐饮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于2014年起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朱单国经营的崂山区金万宝装饰材料厂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在崂山区张村河南孙家下庄建成经营的石膏粉、腻子粉加工生产至今。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赵丹经营的六零五美食城项目需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在崂山区牟家社区龙泽书院楼下网点建成经营至今。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曹明光经营的餐饮(外挂门头“单县酒楼”)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于2014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青岛浩润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胶州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青岛爱琪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胶州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4万元。

青岛佳艺影像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胶州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胶州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液。胶州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青岛华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批先产空调配件项目。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类标准)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青岛瑞星木业有限公司木制家具项目未批先产。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类标准)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6万元。

佘智华建设经营的养猪场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类标准)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青岛贵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经营的机械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青岛创赢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机械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青岛大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机械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周英光于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经营的石子加工项目未经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史庆辉于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经营的宠物食品加工项目未经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逄锦爱于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东新村经营的电镀加工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黄岛分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5万元。

将未经处理的酸洗及电镀废水通过私设的地下排污管道外排至市政管网。黄岛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东方(青岛)生态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黄岛区海滨工业园世纪大道东端经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黄岛分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5万元。

王红梅于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经营的电镀加工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黄岛分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5万元。

原标题:青岛日鲁食品等55家企业(个人)被处环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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