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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全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督查工作通知

2015-08-05 17:03来源:内蒙古环保厅关键词: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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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盟市环保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我厅已于2012年启动了二、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2015年是完成整体达标验收工作第一阶段的最后一年,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按照环保部达标验收工作进度和整体验收要求,辖区内盟市级环境监测站达到80%和旗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70%的验收合格率,才能满足全区整体达标验收要求。我厅计划2015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环境监测站验收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全区环境监测站的整体验收。为顺利通过整体验收,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现场核查

已通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整理标准化验收材料,开展自查,自治区环保厅将适时组织现场抽查。

(一)验收材料

1.《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

2.《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专家评分表》;

3.《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专家评分汇总表》;

4.《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专家意见》;

5.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批复

(二)材料要求

各环境监测站达标验收材料至少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以盟市为单位,集中本辖区内旗县(区)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材料,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保厅验收组统一核查,并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抽查。

二、达标验收

已经具备验收条件而没有通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填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盟市级监测站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我厅将根据提交验收申请监测站的建议验收时间,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旗县区监测站向盟市环保局提交,盟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将所有材料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审查,由环保厅审批;环保厅组织验收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抽查。

申请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对于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站,要抓紧计量认证工作。待计量认证后,尽快提交达标验收申请。

三、其他事宜

以上所有报送材料同时报电子版(扫描为PDF格式)。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质控室孙文静

电话:0471-463211613734810295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质量管理室

邮编:010011

原标题:关于全面开展全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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