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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湖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开展“两打”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为持续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发布三件依法严惩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市州学习借鉴。同时,对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案例一:常德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自动监测排查工作现场组移送线索,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运营时段,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转,总排口正在排水。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正在运行,通过排查采样管路,发现在自动监测设备旁边放置一塑料瓶,并装有不明液体,自动监控设备水样直接从该塑料瓶中抽取,并未通过水质自动采样器从污水排放口抽取。经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将COD、氨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内,瓶内装的是用水稀释后的氧化塘水样。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总排口处水样进行了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1.39×103mg/L,氨氮(NH3-N)浓度为93.5mg/L;调取在线监控平台同时段数据,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92.832mg/L,氨氮(NH3-N)浓度为9.513mg/L;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中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浓度差异均明显超过允许误差范围。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干扰监测采样和稀释排放的行为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企业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益阳市某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督导组对益阳市某涉气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通过查阅该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量程修改日志,发现该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张某登录“管理员登录系统”,多次修改粉尘量程,把量程从0-100变为0-50,导致超标的真实数据在自动监测设备上显示为达标数据。同时,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企业员工刘某在2023年7月22日20点18分至25分曾进入在线监控房,期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量程被人为修改,在此期间没有其他人员出入。7月26日凌晨1点,执法人员委托益阳市某监测站对该企业进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粉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0.96倍,但在线数据显示粉尘排放达标。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23年8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岳阳县某砖厂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6日,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人员会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重点排污单位)正在生产,自动监控站房的烟气在线监控一体化工控机的控制器被人为拆除,自动监控设备未正常采样,在线监控设备样气流量为“0”,执法人员现场安装控制器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迅速升高,二氧化硫最高值为192.66mg/m3、氮氧化物最高值为43.99mg/m3。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因担心烟气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该砖厂工作人员于3月12日将烟气自动监控一体化工控机的控制器人为拆除,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岳阳县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
典型意义
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持续加大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给排污单位敲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警钟。
(二)强化部门联动,及时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同时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各部门组织案件办理工作联席会对案情进行分析,促使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无缝衔接,保证了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采取“线上+线下”执法方式。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隐蔽性强且性质恶劣,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数据进行非现场巡查,结合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及时发现并打击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重点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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