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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2015-08-07 09:27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作者:包志法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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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

(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二)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1.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为狭窄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而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外,还包括节能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从而导致现阶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是相当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充分显现。

2.设备无偿转让收入问题存在争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笼统,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在实施中存在较大争议。如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结束后,有些设备是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设备的价款已于合同服务费中收回,这样的无偿转让在增值税上是否不再视同销售仍然存在争议。

3.节能设备进项税额处理尚不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现行的政策文件还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先进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现行政策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一是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单独核算要求,二是不明确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规定不配套。

延伸阅读:【科普】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原标题: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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