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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亿排污权费用 杭州水泥行业难以承受之痛

2015-08-28 17:23来源:水泥网微信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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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排污交易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此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具体而言,它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目的。排污企业也从此告别了“免费午餐”时代,通过经济杠杆,企业可以通过污染治理腾出指标进行交易获利,助力企业从“要我减排”变为“我要减排”。

在当前环境承载力越来越脆弱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开始积极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据中国水泥网记者整理,河北、甘肃、广东、山东、福建、浙江等地方政府均已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排污权交易。不过,在推进过程中,浙江杭州似有点纠结。

7月初,本网曾刊登一篇题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不菲,杭州水泥企业雪上加霜”的报道,说的是杭州市水泥行业组织和企业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想法。主要有三点:①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涉及金额巨大,一次性缴费难以承受;②同省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年限和价格差异较大;③排污权有限期20年期限过长。

近日,中国水泥网记者致电杭州水泥行业协会,了解该事件后续进展情况。

“目前我们已呈报告给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会为此已经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没有结果,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希望可以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协会表示,“开展排污权初始登记和有偿取得,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杭州市污染物减排。水泥企业责无旁贷,理应积极参加。现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涉及金额巨大”。协会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帐:若一次性全额缴款,杭州市相关水泥企业共需缴纳有偿使用费3.8多亿元,而今年上半年杭州市水泥行业利润仅约3200万元。巨额缴款使水泥企业难以承受,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反映之一:核定排污权期限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第四条要求“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始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协会的理解是排污权期限为5年。今年7月23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指出:“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印证了协会的理解是对的。

然而,杭州市减排办核定杭州市排污权期限为20年,核定的依据何在?据了解,同属浙江的嘉兴市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宁波市为1年,衢州市为1年。

反映之二:核定的污染物参考价不公

浙江省各地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价格差异性很大。杭州市的缴款价格二氧化硫(SO2)为每年2万元/吨,氮氧化物(NOx)为每年3万元/吨。据初步了解,如兰溪市二氧化硫(SO2)为0.2万元/吨•5年,氮氧化物(NOx)为0.3万元/吨•5年(2008年前老企业)等。同处长三角地区,价格如此不一致,造成了区域之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记者还从协会了解到,杭州市减排办这个部门不止一次地制定出奇葩的环保政策,如在2011年10月出台文件要求杭州市水泥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150mg/m3,这是全世界水泥行业最严厉的脱硝标准,连美国、欧盟也未达到,在中国更是闻所未闻,在当前条件下,很难达到。企业和协会多次据理力争,但该办丝毫不退让。直到2012年12月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下文明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350mg/m3以内,该办才于2013年2月下文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改为320mg/m3(2013年底出台的新版标准,对敏感地区的标准定在320mg/m3),脱硝标准的改变整整拖延了16个月之久,使水泥企业的脱硝工程改造根本无法进行。更有甚者,2013年8月该办还发文要对有关水泥企业进行停产处罚,理由是未按期完成脱硝设施建设。

而此次杭州水泥行业协会呈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主要想达到如下诉求:

1、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排污权期限应当定为5年。

2、排污权使用费应分期缴纳。国办发[2014]38号文同意“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建议杭州市缴纳期限放宽至五年。

3、重新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价格。考虑到公平性,同处长三角环境敏感地区的嘉兴、湖州、绍兴、宁波等地区的价格不应相差悬殊,同时新企业和老企业的价格也应有所区别。

2015年是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的关键时间节点,对现有排污单位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要由试点地区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间影响因素不同,出让标准有些差异是合理的,但不能有天壤之别。应当充分兼顾不同企业、项目间的公平性,严格控制交易范围,将排污权交易的环境质量影响作为衡量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交易约束条件。环保减排部门更当确保工作公开透明,积极调研,依据国务院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而非“闭门造车”,甚或“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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