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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问题研究

2015-09-02 11:46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主力军关键词:碳市场碳排放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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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金融市场构建的国外模式包括: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欧盟于2005年建立了实施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Trading Scheme,简称ETS),该体系是典型的基于配额的市场,即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管理者制定排放配额并负责分配,参与者买卖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EUA)。ETS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交易量约占全球总量的3/4,它将《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参与ETS之各国,必须符合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的规定,并以履行京都减量承诺、减量分担协议作为目标。欧洲气候交易所是ETS 最主要的交易中心,其交易额已占全球碳排放交易的90%,交易产品品种不仅包括基于EUA 的期货、期权,也包括基于CER 的期货、期权。各国为达到减排指标或自身碳中和需要而进行碳买卖;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各类风险相继出现,包括政策风险、法律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由此用以规避风险的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衍生工具(如碳排放期货、期权、掉期等)逐渐被开发出来。

美国碳排放权交易金融市场。在北美地区,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是唯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近年来成交量迅速增加。但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碳市萎缩,作为自愿交易平台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受到较大影响,成交量大幅下降。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创建于2000 年,碳排放权交易涉及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是自愿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CCX 的交易机制是根据配额和交易机制进行设计的,其减排额的分配是根据成员的排放基线和减排时间表确定的。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本身的减排额,它可以将超出的量交易或存进账户,如果未达到承诺减排额就需要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2011 年CCX 推出了碳中和注册计划,对经核验的碳排放减排量进行注册。所有碳中和注册计划的项目必须遵守标准、透明的规则以及严格、独立的核验。

我国碳排放权金融市场的构建

目前我国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交易规则认识不足,也没有设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更没有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不仅有助我国争取碳交易的定价权,也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混合方式。

由于缺少严格的基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配额制度,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没有配额的限制,没有排放的基准,企业就没有购买碳排放的积极性,导致市场主体缺位。同时,碳排放权减排量的核算受测度技术和数据的限制,相关监管和协调不到位,长期投资导向与短期获利之间的平衡等,都说明我国碳排放市场基础工作比较缺乏,无法支撑一个完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另外,由于缺少统一的运作规范的碳排放权市场,使得我国围绕碳交易产业的完整产业链无法形成,碳金融、碳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无法开展,碳定价也必然被虚置。现阶段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主要以双边合作、远期交易的形式开展,其回报来源于项目成功后所获减排单位的转让,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和环境交易所尚未正式开展碳期货和期权交易,碳排放权更多地表现为商品属性。

虽然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已经占到世界总成交量的80%左右,但是与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较,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首要问题是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交易规则认识不足,也没有设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更没有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

我国现行法规认可的金融权利主要是证券权和期货权,而证券衍生权来源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衍生品所表彰的证券权利。由于证券衍生品派生于股票和债券,显然碳排放权难以归类于证券权利。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碳排放权的交易客体就是合约,是以二氧化碳当量为换算标准的碳排放权合约,因此,依据我国当前的法规,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可以归类于期货权利,可以考虑建设我国碳排放权的期货市场。

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发展多年,具备了推出碳期货的期货市场基础,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等,法制日趋健全。

同时,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多年的监管和运作经验,建立起一套较成熟的交易、结算、交割和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在技术保障上,我国各期货交易所都相继开发出了独立的交易、结算和风险监控等平台,拥有先进高效的通讯和信息发布系统,具备碳期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条件。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在第一阶段无偿分配给企业95%的碳排放配额,5%用于拍卖,第二阶段无偿分配的比例减少至90%。虽然这种分配方式容易被企业接受,但拍卖会增加政府的管理难度。

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混合方式,在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初始阶段,将碳排放配额的无偿分配绝大部分给企业,另外的部分以碳期权的形式有偿分配给企业。以市场运作机制为引导,制定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纳入我国长期发展战略,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等条件,分步骤实施,可以促进企业注重研究推广低新技术、新能源,从根本上解决能源低效和排碳量日益增加的问题。

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不仅有助我国争取碳交易的定价权,也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方面。而且建立碳交易期货市场,有利于我国形成独立自主的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争取碳交易的定价权,成为国际碳交易价格的创造者和领先者。此外,碳交易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它能够渗透到其他产业领域,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引导科技创新和绿色经济的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原标题: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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