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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执行中难点详解:项目采购阶段

2015-09-15 10:28来源:湖南省PPP中心作者:陈金茹 徐欢关键词:PPP项目财政部PPP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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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采用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推荐这一方式的,专家推荐意见是否需要公告

专家的推荐意见需要公告,但此公告是在成交阶段发布,包含在成交结果公告之中。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1、政府是否有权依照具体的需求,授权国资委和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履行出资职责

可以。《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依照上述约定,可以判定以下内容:

国务院作为“所有权代表人”是形式上的,正如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一样,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出资人代表”,因为它能实实在在地“享有出资人权益”,地方政府虽然名义上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却能成为实际上的所有者;国资委和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它们的名字经常出现在工商、税务、证券等相关部门的登记资料之中,手握“权利证书”,是国有企业法律上的“出资人”或者“股东”,但实际上他们也只是顶个名,承担一些具体工作,并不享有“出资人权益”。但是国资委和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只是属于可以授权其他部门,但不是唯一的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有权依照具体的需求,授权上述两个部门以外的部门履行出资职责的。

总之,我国法律法规不断的细化、完善PPP项目采购阶段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PPP项目的整体质量,所以我们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应当准确的理解、掌握采购阶段所涉及的诸多问题,确保所涉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为项目的后期推进做好实体内容的铺垫、法律的保障。

原标题:PPP项目执行中难点详解:项目采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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