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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5-09-16 10: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节能能源管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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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今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准入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我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完善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为我省绿色节能建筑的设计、建设等奠定技术标准基础;在公共机构领域,制(修)订我省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等,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

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化解产能过剩,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结合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以山东标准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化战略,完善我省节能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形成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政府标准与社会组织标准相结合、山东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相衔接,具有山东特色的科学、先进、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发挥节能标准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制度,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到2020年,围绕健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90%以上的能效、能耗限额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建立由质监、经济和信息化(节能)、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商务、环保、机关事务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完善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体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形成标准定位准确、引领方向明确、部门协调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标准制(修)订、实施、推广、监督、评估工作机制,提高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水平。(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节能标准研制、审查、更新机制。建立标准研制、创新激励机制,同步推进节能领域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与标准研制,通过标准化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协调机制,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提高节能标准研制的效率和能力。完善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对于强制性节能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和专家意见。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水平,及时复审、修订节能标准,用创新成果提升节能标准水平。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团体标准转化为政府标准的工作机制。充分激发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制定高于现行标准的社会组织标准、企业标准。对于科学、先进、成熟的社会组织标准、企业标准,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转化为政府标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推动节能标准的研制和标准体系的完善。(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将能效“领跑者”的能耗水平或产品能效指标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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