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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亟需标准建设

2015-09-16 16:07来源:中国建材报作者:李警钟 刘博关键词: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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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生建材产品的应用检测和施工一体化保证施工的质量。

结合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上述的四个方面实践,我们联合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研究已经20年的香港理工大学、深圳大学编制了《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制品》地方标准,对当地建筑废弃物再生粗骨料、细骨料、微粉等为代表的中间产品,以及再生砖、再生预拌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制品、再生混凝土等再生系列终端产品的性能指标做出了详尽的论证规定,其关键技术指标均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大现实问题仍待解

记者:贯彻实施《建筑废弃物制品生产地方标准》后,还需要国家和政府出台哪些政策帮助解决的现实问题?

明臣:我们《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制品》地方标准将在吉林省示范工厂推广实施,并纳入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工作体系中,引导和推动该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以此提高建筑垃圾产业的准入门槛,规范行业竞争,优化产业链。

这个标准实施后,还有四个方面需要国家和政府出台政策帮助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是保证建筑废弃物来源。政府应从项目审批入手,让企业早期介入,从源头做起,自拆自运形成体系,真正形成特许经营,避免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影响回用。二是再生产品的出路问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毕竟是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出台政策加以推广应用。比如,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引导行业实现产业化、市场化;三是用地问题。建筑废弃物处置用地应有相应规划,建筑废弃物处置是储存、加工的过程,也是废弃物消纳场,用地面积很大,政府应帮助解决用地。四是税收。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公司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掺量达到70%享受免税70%,此标准能够满足空心砌块生产要求,但其他混凝土制品掺量仅能达到30%~50%标准;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以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回填原料,无法取材料增值税发票,税负严重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导致企业虚增利润。

原标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亟需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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