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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节能(郯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5-09-18 14:08来源:山东省环保厅关键词:中节能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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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郯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中节能郯字〔201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位于郯城县胜利镇352省道北侧,距胜利镇政府驻地约550m。项目总投资313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9万元。项目主要建设2台400t/d炉排式垃圾焚烧炉+2台7.5MW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灰渣处理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1台400t/d炉排式垃圾焚烧炉、1台7.5MW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增建1台400t/d炉排式垃圾焚烧炉和1台7.5MW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工程依托一期工程。飞灰填埋区依托现有临沂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金属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300m,卸料大厅、垃圾池和渗滤液处理站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水管网的建设,确保在本项目试生产前完成。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做好生活垃圾进场管理及生物性污染防治工作。垃圾收集范围为郯城县及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的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除点火使用轻柴油外,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炉的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保证焚烧工况。锅炉烟气采用“SNCR+旋转喷雾反应塔(半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80m高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要求。工程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SO2、NOx排放量分别控制在91.14t/a、172.02t/a以内。重金属排放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确认的排放总量执行。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恶臭无组织排放。灰库、水泥仓、石灰仓、飞灰仓及固化车间等产尘点须设置布袋除尘器。采用负压操作系统,垃圾卸料、渗滤液、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等须封闭处理,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燃烧;焚烧炉检修时,臭气须净化处理。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等。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使用地下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场内排水系统,合理设计渗滤液处理、排水处理规模、工艺,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各建设1座垃圾渗滤液处理站、1座生产排水处理站,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经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生产水净化装置排污水、化水车间排水经生产排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A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建成后,COD、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13t/a、1.41t/a以内。

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主厂房、污水收集管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同时,对吹管、锅炉排汽采取降噪措施,吹管前告知公众,避开夜间吹管,设置声屏障等,防止噪声扰民。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周边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炉渣可按规定综合利用;飞灰(含活性炭)固化稳定后,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要求,送临沂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否则应运至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炉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飞灰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及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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