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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9-25 09: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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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管理部门组织能源审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能源审计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审计 10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公共机构送达 审计通知书。

(二)对具体公共机构实施能源审计工作原则上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第八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审计服务机构实施公共 机构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承 担节能服务的经验、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鼓励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 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 【技术要求】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十条 【能源审计报告报送】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编写能源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 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能源审计 服务机构要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 必要修改,送达被审计单位。10 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单位未提出 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应于审计报告征求 被审计单位意见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 面意见一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能源审计结果应用】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能源 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 被审计单位按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汇总 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结果,并将结果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公 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抄送本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国家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节 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为被审计单位 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责任】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 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责任】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 部门、财政部门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在官方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一) 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

(二) 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或者严重违约的;

(三) 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 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能源审计工作中获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经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所 需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国务院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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