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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广州污泥项目招投标内幕大起底

2015-09-28 10:56来源:污泥处理新技术交流平台关键词:污泥处理污泥项目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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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广州五个污泥处理项目公开招投标,分别是猎德、大坦沙、沥滘、西朗和京溪。据说后面还有38个项目,待此次招标完成,二期再上。此“肥的滴油”的项目吸引了众多业内企业的关注,共有48家公司、21个联合体参与,可谓盛况空前,前所未有。

全部项目均为采用统一的工艺:深度脱水+热干化。建设地点在各个污水厂内,采用电作为唯一能源。

延伸阅读:

中国最大污泥处理项目招标疑云:“萝卜招标”还是“一视同仁”?

一、奇葩的招标公告

此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文件有诸多古怪之处:

一曰“超低门槛”

《招标公告》称:“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招标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将组织实施xx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干化减量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决定对上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申请人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有资格预审,一定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要求,它是为了避免鱼龙混杂,在初期阶段将一些资质不全、技术不佳的潜在投标人屏蔽在外的措施,按理说,应该是有较高的技术“门槛”才对。但十分古怪的是,广州项目设置的不是什么高“门槛”,恰恰相反,看上去是一个很低的、谁都能迈得过去的门槛。

《招标公告》称:“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如具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正在运行的质量合格的,生产规模达到6tDS/d(处理后污泥含水率30~40%),累计处理量达到540tDS或以上的污泥减量实例”。

含水率30-40%的污泥6tDS/d,意味着干化处理量仅15-20吨/天,这是一个中试水平的干化机吧。累积处理量540tDS/,意味着干化处理天数仅仅90天而已。如此具体的低“门槛”是用来干什么的呢?

二曰“明设陷阱”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期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署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开始起计算,中标人需在200日历天内以投标设计方案为基础完成整个污泥处理系统的前期工作,建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设施并完成调试。在进行污泥处理系统的全面建设、调试之前,中标人须提交期限为90日历天的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并经确认合格和验证可行的试验结果,且须采用已试验的工艺和技术,方可开展全面建设和调试。”

“中标人试验结果经确认不合格,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试验结果的,则合同终止,原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终止30日历天内自行将设施拆除、运出招标人场地并自行承担费用,招标人不予支付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费用及90日历天试验所有费用(包括投标人自行将相关设施拆除并运出招标人场地的费用)。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拆除,并且招标人有权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进行索赔”。

这段话对于不了解广州项目背景的人来说,能看懂的可能只是风险:如果在广州做这个中试试验,项目都建起来了,结果不被认可怎么办?相信这一条对于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来说,属于绝对的高风险条款。试验机加上3个月的试验成本,少说是几百万吧(石井项目标的是4088万),谁又能有如此把握这几百万不打了水漂?

下面这段话露出了一点端倪,有人无需为此担心:

“针对本项目,有如下特别说明:①中标人提交的试验结果可以是在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内进行建设试验并经确认合格和验证可行的项目,也可以是在招标人选取的中标范围内的厂或生产线上进行建设试验并经确认合格和验证可行的项目”。

那些已经在广州地面上进行过类似试验且被认可的投标人。那么他们是谁呢?

三曰“层层设障”

“需提供项目合同、技术工艺分析报告(包含装机容量及规模,设备设计技术参数等内容)等证明材料,并提供项目所属业主名称、详细地址、业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户使用评价意见及业绩所在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这句话的关键在于“业绩所在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就我所知,国内污泥干化的投资方有很多是企业,而非“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要对业绩进行证明,各厂家手里的只有设备采购方也就是企业业主所出具的验收证明,“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此出具任何证明。但广州的招标单位无视国家《招标法》的明文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千方百计地要限制某些潜在投标人入围,尽管这些企业的业绩数十倍、数百倍高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累计处理量540tDS的要求(有的企业项目已经连续运转多年,累计处理量达到干基20万吨以上),可谓处心积虑。众所周知,业绩的要求仅仅是为了保证所采用的技术具有成熟、可靠的基本素质。但荒谬的是,本项目上招标文件所有利的唯一一方恰恰是仅仅停留在中试水平且存在极大漏洞的技术(详后)。其层层设障,将危险的竞争对手屏蔽出局的策略,只不过恰恰印证了笔者对其技术的了解和判断。

招标单位已经不是在设什么门槛了,因为凡是身高腿长的能过。这其实是开了一个狗洞,目的是仅让“武大郎”一人通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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