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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PPP项目合同指南》之“争议解决条款”

2015-09-28 11:36来源:PPP项目争端解决微信作者:汪国庆关键词:PPPPPP项目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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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考量具体条款设置

通常情况下,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选择审理时间较长的诉讼途径还是选择一裁终局的仲裁方式、选择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还是北京、上海的仲裁委员会,从项目服务律师角度而言,绝对是一个焦点问题。在此过程中,政府方更多倾向约定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通过“实际控制”,以利于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社会资本方则更倾向于选择项目异地公信力强、便捷高效的仲裁机构,以利于投资人权益的保障。在此过程中,究竟如何约定才能平衡各方的诉求,一方面是取决于合作各方诚信履约的合作态度,另一方面取决于项目合作双方的合作地位,更多地是合同缔约过程中较为强势的一方在制定游戏规则。

5、条款约定具体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争议仲裁条款在约定过程中,诉讼和仲裁方式只能任选其一,并且应该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无效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

6、争议不停止项目运营

鉴于PPP项目通常会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障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通常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双方另有约定以及争议裁决机构认为应该依法暂时中止之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7、特殊类型项目合同处理

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对于某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PPP项目,根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之规定,针对此类型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方式或程序所形成的PPP项目合同,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处理原则为:“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特许经营者对行政管理部门就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原标题:《PPP项目合同指南》之“争议解决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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