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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和兰州石化因未及时处理地下污水坐上被告席

2015-09-29 09:22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修复场地修复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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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被延迟

“虽然我们状告威立雅以及中石油与兰州石化的历程很坎坷,但谁也没有想到在临近开庭的日子却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告知,因被告中石油管辖异议,案件审理被延期。”上述状告威立雅以及中石油和兰州石化的兰州市民向记者如是表述。

之所以状告威立雅、中石油及兰州石化的道路坎坷,是因为从立案到审理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新的情况发生。刘庆元向记者表示,在2014年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之后,兰州曾有多位市民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民事诉讼,但是一直都无法获得立案。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就曾多次拒绝为兰州市民状告兰州威立雅立案,理由是状告威立雅的市民属于不同的街道,因此,起诉威立雅应该去申诉人所属的街道法庭。但是街道法庭又表示无法受理。最后兰州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兰州市中院方面表示不接受兰州市民状告威立雅的材料,明确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认为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兰州中院立案庭认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但也有律师表示,兰州市民诉讼威立雅并非公益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第55条并不能够成为法院不立案的依据。

几经周折,最终在2015年2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表示对于兰州市民起诉兰州威立雅予以立案。

之所以能够成功立案,刘元庆向记者表示,在立案之前5名兰州市民曾经给最高人民法院致信呼吁关注。

然而,状告兰州威立雅虽然完成了立案,但是此后法院却迟迟不肯开庭审理,在此期间根据法院的建议,被告也在原来兰州威立雅一家基础上增加了中石油和兰州石化。

另外,刘庆元向记者表示,在立案之后城关区法院一直让其派出机构白银路法庭和原告对接。在7月29日送达传票时还曾要求对于7名原告状告兰州威立雅、中石油、兰州石化的案件分多次进行审理。

对此,7名原告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出申请,表示在上述案件中,7名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均相同,因此在考虑到不浪费司法资源的前提下,申请案件合并处理。

但是,最终被定于8月27日开庭审理兰州市民起诉兰州威立雅、中石油、兰州石化的案件还是爽约了。

增补中石油为被告

此次兰州市民除了状告兰州威立雅侵权以外,还在被告席上增加了中石油以及兰州石化。

根据刘庆元提供的材料显示,状告兰州威立雅的事实与理由是:7名原告均系兰州市常住居民,鉴于兰州威立雅的垄断地位,原告与威立雅之间存在供水合同。

另外该材料显示,在2014年4月10日17时,兰州威立雅首次发现出厂的自来水苯含量高达118毫克每升,到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出水口自来水严重超标,并报告兰州市政府,在11日11时兰州威立雅切断供水,在此期间历时18个小时,被告存在过失,对原告造成了身体等方面的伤害,因此提起诉讼。

至于为何增加兰州石化为被告,刘庆元表示“主要是根据法庭的建议”。此外,在前述兰州市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主要成因是因为兰州威立雅3号、4号自流沟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这也就是说在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兰州石化有关联责任。那么,为什么还要将中石油列入被告席,对此,刘庆元等表示,这主要考虑到兰州石化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中石油,如果中石油能够加强监管将兰州石化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早先处理,那么也就不会发生上述自来水苯超标事件。

记者还获悉,此次兰州市民状告兰州威立雅、中石油、兰州石化的诉求赔偿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仍要求被告方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方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增补兰州石化、中石油为被告,记者试图采访兰州石化,但是对方没有给出相应的官方解释。

兰州石化一位要求不具名的人士表示,不清楚为什么兰州石化及中石油会被列为被告,但作为甘肃省主要企业,兰州石化及中石油都在努力改善兰州的饮水环境。为此,在2015年兰州石化已经决定投入超过1亿元,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复。

“至于兰州威立雅究竟在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之后做了哪些努力,我们不便置评,大家也看得到。”上述人士称,不清楚地方法庭为什么会鼓动上述7名自然人状告兰州石化及中石油。

原标题:中石油和兰州石化因未及时处理地下污水坐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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