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5-09-29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经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0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水处理费查看更多>城镇排水查看更多>污水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