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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垃圾焚烧的泥潭

2015-10-10 10:05来源:改革内参作者:毛达关键词: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垃圾焚烧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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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面临着实实在在的现实危机,除常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及灰渣违法处置这些常见问题外,其二噁英和汞污染风险已经不容忽视。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垃圾焚烧不能成为应对垃圾问题的优先对策,而我国目前整体及局部地区的环境容量也不允许焚烧规模的继续扩张。在介绍这些基本形势的同时,本文提议政府部门、民间组织、普通公众合力加强对垃圾焚烧的监督,有目标、有计划地逐步摆脱对垃圾焚烧的依赖。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公众都质疑或反对垃圾焚烧厂项目的规划和建设,也有很多已经建起运营的焚烧厂遭遇周边居民的持续投诉或抗议。为何政府官员和技术专家口中的“现代化垃圾处理技术”如此不受公众待见?撇开那些“安全无忧”的空洞说理,焚烧厂已经出现的种种污染问题,以及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特性急需社会各界的正视。 一、不可忽视的现实危机 如许多人所知,垃圾焚烧排放出来的污染物非常多,但目前由《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直接管控的仅有10种,既包含常规污染物,如: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也包含一些特征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和重金属汞。

对反对焚烧的公众而言,二噁英无疑是最让他们敏感的,而许多科研信息或政府公开数据也证实这些担忧不无道理。

首先看看我国垃圾焚烧行业二噁英的总体污染形势。2009年,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学者发表论文称,2007年中国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60至70座)的估算二噁英大气排放量为157.93 g TEQ(毒性当量),相比2004年的估算量125.8 g TEQ,已有显著增长。与此相比较,德国1994年生活垃圾焚烧的二噁英大气排放量仅为30 g TEQ,进入21世纪后(共60多座),年排放量估计降至0.5 g TEQ以下。

有专家认为,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垃圾焚烧行业的二噁英排放会逐步降低,但这样的观点没有考虑该行业垃圾处理总体规模的急剧增大,可能会抵消技术水平提高带来的减排效果,甚至使问题更趋恶化。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要准确预测焚烧厂的二噁英污染风险,目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是焚烧厂自身还是监管它们的政府部门都极少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即便遇到公众申请,也是千百般地回避或拒绝。2012年,环保组织芜湖生态中心曾先后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76个市/区级环保局,针对全国122 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的污染控制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只获得42座厂的排放监测数据,而且其中仅有10座厂的二噁英排放数据,占总体的8%。

如此之多的公共信息缺失,也并不完全因为相关部门的不情愿。在2012年底一起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广州市环保局承认:它们之所以不公开广州李坑焚烧厂的一部分二噁英排放信息,是因为2009年以前根本就没有监测。

虽然可获得的信息有限、数据有限,一些科研文献还是让公众可以窥见我国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2009年,几位中国科学院学者发表了他们对中国1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大气排放水平的研究,结果表明,有13座达不到欧盟0.1 ng TEQ/m3的标准,有3座甚至超出我国旧的1 ng TEQ/m3的国家标准。而对于一直处在风口浪尖的广州李坑焚烧厂,广州城管委曾夸下海口称其二恶英排放能达到欧盟标准,但实际被迫公开的数据却显示不能达到。

焚烧厂导致周边环境二噁英污染,也是有据可循的。2008年,上海市检测中心研究者发表论文,报告上海嘉定某焚烧厂周边土壤中二噁英含量明显高于背景土壤的水平,于是得出结论:焚烧炉是上海地区土壤中二噁英污染的一个来源。2013年12月,温州市环保局罕见地公开了该局对当地一座垃圾焚烧厂的二噁英排放和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信息,结果表明,虽然烟气排放数据达到国家标准,但焚烧厂周围有一处地点大气二噁英水平达3.98 pg TEQ/m3,已严重超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对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污染影响预测的限值规定(等同于日本目前的大气二噁英浓度限值)。

就在不少政府官员和技术专家忙于给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污染去“妖魔化”的时候,这个行业的汞污染防治压力也在悄然增加。

总体而言,垃圾焚烧行业已被证明是人为汞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者201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生活垃圾焚烧的汞排放量占珠江三角洲人为总排放量的21%,仅次于燃煤排放(28%)。另一项由Dan Hu等人在2012年发表的论文显示,自2004至2010年,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燃烧的汞排放量从每年0.9吨增长到了6.1吨,平均增长率达37.3%。

如果将失控的汞排放总量分解到具体的垃圾焚烧项目上,情况同样也是严重的。如许多人所知,今年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标准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曾一度将汞排放限值由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向欧盟看齐的0.05mg/m3放松至0.1mg/m3(旧国标限值为0.2mg/m3)。最终,在各方压力之下,才又恢复至一次征求意见稿、即欧盟标准的水平。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上述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编制单位调查了国内20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烟气汞排放水平,如果参照现行标准,仅14座能够达标,如果参照二次意见稿标准,则有18座可以过关。由此可见,环保部之所以在汞排放限值的制定上反反复复,实则是我国垃圾焚烧厂汞污染防治的客观严峻形势所致。

与二噁英问题一样,垃圾焚烧厂已经给周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汞污染。2005年,汤庆和等发表学术论文,报告上海浦东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的土壤汞污染水平呈增加趋势,下风口土壤及大气汞污染水平都较其他方位明显高。2009年,赵宏伟等发表学术论文,认为深圳市清水河垃圾焚烧厂周围的优势植物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汞污染,而且与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有直接关系。2013年,华南理工大学学者发表论文,显示广州李坑焚烧厂周边土壤、水体及植物都受到轻度至中度的甲基汞污染,且变化趋势与焚烧厂运营时间有一定的联系。

以上讨论的仅是我国垃圾焚烧厂排放出来的两种最有害物质的污染情况,其他一些常规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及灰渣的污染防治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例如,本不应该出现在焚烧厂厂界内外的高浓度恶臭气体,却成了各地居民反复投诉的公害。一些公开的污染监测数据——尽管非常有限——显示某些焚烧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常规污染物超标情况严重。此外,近期媒体和公众陆续揭露了不少焚烧厂飞灰非法处置的问题,一位垃圾焚烧行业内专家也坦陈,全国范围内这种危险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的比例可能只有一半。更让人担忧的是,对于那些弥漫着恶臭、经常超标排放、违法倾倒废物的焚烧厂,各地的政府监管部门却鲜有采取措施果断关停、整改、处罚的,公众对于这样的一种污染行业及其监管部门投以极不信任的态度是很自然的。 二、垃圾焚烧没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垃圾焚烧这个行业要继续扩充、发展,得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源源不断可供其处理的垃圾,二是环境容量足够消纳其产生的污染物。现实中,这两点都可能对垃圾焚烧发展构成障碍。

原标题:走出垃圾焚烧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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