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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9亿环保大单招标分歧:被疑“量身定做”

2015-10-26 14:38来源:《财经》杂志作者:何光伟关键词:污泥处理污水处理招标疑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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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9日,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污水厂污泥处理项目《招标公告》,拉开了一起标的额为9.154亿元的大单争夺战序幕。

这可能是中国迄今最大的污泥处理项目,所有费用将由财政埋单。此标的包括广州市猎德(4.22亿元)、大坦沙(1.96亿元)、沥颍(1.85亿元)、西朗(0.774亿元)和京溪(0.35亿元)等五大污水处理厂的5个项目。其后,还有38个污泥干化项目,待此次招标完成后再上。

按广州官方说法,之前广州每天2700吨左右的污泥需外送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污水厂支付运输费和处理费,因而成本较高。这使当地政府下决心招标在本地处理污泥。

原广州市水务局副局长、现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水投)总经理吴学伟曾表示,以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为试点,通过污泥干化技术处理,将污泥干化到30%-40%含水率后,费用为268元/吨。这比原来每吨处理费用节省了70多元。

广州市48座污水处理厂和新建、扩建的19座污水处理厂近两年都要上马污泥干化减量设施。因而,这轮规模巨大的招标共吸引了48家公司、21个联合体参与。从长远计,捷足先登者未来开拓广州市场的意义可见一斑。

8月17日,广州污泥9亿元大单基本尘埃落定,以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特利)为项目操作方的联合体以约7.1亿元投标价格,将猎德、大坦沙、沥三个污水厂污泥处理项目全部拿下。

但随之而来的是,这场招标被业内人士发网文声讨,最终被参与投标的广州泰历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历盟)举报至中纪委。

有无“量身定做”

对广州市水务局公布的《招标公告》的质疑首先来自网上。

按《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需在中国大陆有正在运行的质量合格项目,且生产规模达到6tDS/d(为每天的固形物总量,处理后污泥含水率30%-40%),累计污泥处理量达到540tDS或以上。

一位从事污泥处理的技术人员以“泥客庄主”为网名发文指出,含水率30%-40%的污泥6tDS/d,意味着干化处理量仅15吨-20吨/天,这是一个中试水平的干化机。累积处理量540tDS,则意味着干化处理天数仅90天而已。如此具体的低“门槛”令人生疑。

记者采访多名业内专家皆不愿讨论广州招标事件,但其中一位称,“泥客庄主”的文章不少业内人是认同的。

按《招标公告》要求,“在广州市没有业绩或者没有通过90日历天(包括节假日和工作日)监测的其他中标人,需要建设具有10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60吨含水率80%的污泥干化建设试验并经确认合格和验证可行后,方可开展全面建设和调试。”但在广州已有项目的企业,不受此限。

这意味着只有在广州做过已有项目,或是在当地做过中试的,才具备招标资格。如果进行中试,所需试验机加上三个月的试验成本需投入几百万元。结果若不被认可,中标人需承担几百万元的损失。

“泥客庄主”透露,在广州做过项目、且还是中试项目的唯一一家公司,便是优特利。早在2013年11月,优特利就中标试点项目——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中试项目(下称石井中试项目)。一个重要的背景是:此轮招标大单正是比照石井中试项目设定的技术路线。

由于在广州做过这个路线的企业,仅有优特利一家,广东本土一些资历较深的污泥处理企业没有参与这轮投标。

但广州市水务局招标首轮资格审查公司名录显示:一些没有污泥处理资质的建筑公司反而参与了此次投标。

广东省环保厅对广东污泥处理企业实行严控服务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目前拿到广州市环保局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仅有23家。优特利并不在这23家企业之列。

泰历盟举报信亦称,广州市水务局在招标中设置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量身定做”条款。公开信息显示,泰历盟自2012年介入广州污泥处理业。

泰历盟例举: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招标公告中,多次出现要求中标人提交试验结果等相关条款,对于中标人提交试验结果是已经在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内进行建设试验并经确认合格和验证可行的项目的,可以直接中标:而在广州市没有业绩或者没有通过90日历天监测的其他中标人,即使其他地区有同样业绩,中标后都还要经过试验期的考核后,才能确定是否合格。这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泰历盟据此认为,招投标公告中关于提交试验结果的条款“明显是为目前已经在广州地区污水处理厂有业绩的特定企业‘量身定做’”。

举报信里写道:事实上,在招投标阶段,每个投标人均已提供相应的业绩招标人实地考察,这说明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工艺都是能够满足该项目的招标要求的。如果认为广州市污水厂污泥与其他城市的污泥性质不同,应当提出泥质不同和难干化或容易干化的理由。但从招标文件提供的泥质指标参考数据来看,并未显示出原则上不同的指标。

国家《招投标法》相关条款明确禁止“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串通投标”等行为。

《招投标法》要求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勇说,如果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真实存在上述行为,则可能导致罚款、中标无效,甚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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