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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附全文)

2015-10-30 09: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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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两部委根据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调整后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评审报告。两部委依据评审报告及时进行批复。

第三章 终期验收和清算

第十条 两部委对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的示范园区开展终期验收。终期验收依据为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符合终期验收范围的示范园区应开展终期验收自评估,由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申请。

仍处于实施期内的示范园区,如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全部

完成,且目标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的,可由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申请。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示范园区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真实性。

第十二条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示范园区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完成及投资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试点经验、改造效果及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示范园区进行现场终期验收。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期结束后,仍不具备考核终期验收条件的,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向两部委申请推迟终期验收,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终期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终期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进入资金清算程序。对不通过终期验收的,或延迟1年后仍不能终期验收的,两部委扣回已拨付资金的50%,取消示范园

区称号,不再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涉及行政不作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两部委对通过终期验收的示范园区进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清算后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清算后资金总额的,扣回超出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示范园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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