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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固废处置 到底该由谁来管?

2015-11-10 08:47来源:中国化工报作者:王云立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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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上月底公布了1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涉及违法处置危险固废的就占6例,比重明显上升,其中还有3宗案件涉嫌犯罪。无独有偶,不久前广东省东莞市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宗非法处置固废涉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公司法人代表被提起公诉。显然,自“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纳入监管的固废数量明显增加。这是继水、大气污染之后,工业固废污染已上升为环保界乃至全社会的新关注点。

记者上周从江苏环保厅了解到,这6起固废污染案件是:苏州太仓国盛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市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珂司克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梳理上述案件不难发现,固废违法处置大致分三大类情况:

一是以国盛化工为代表的“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恶意违法行为;一是以耕耘化学为代表的“危废未分类堆放,暂存量较大,已胀库”的管理松懈行为;三是以永泰丰化工为代表的“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区域外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实际上,这些固废违法处置行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全国多地普遍存在。

对此成因,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负责人沃飞分析提出:一是相关费用过高企业不愿自行处理,因每吨固废处理费用一般在1000~3000元之间;二是相关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固废处置能力与实际产出不相匹配;三是固废委托企业与处置企业责任不清,产生过多监管空白地带。

沃飞所说的固废污染共性问题,在国内很容易得到综合印证。据记者了解,就在不久前,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一家在建尚未取得固体废弃物处置经营许可证公司,违规收储了园区企业300吨有毒有害化工固废而遭举报。此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我们也遇到两个矛盾无法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废弃物经营许可证,但领证条件又那么难,一边是化工企业大量危险废弃物产生,一边是没有更多合法企业去处置。”该园区环保局副局长徐航道出的苦衷,恰恰折射出固废处置领域现存的短板和尴尬。

徐航表示,南京一年要产生6万多吨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其中有一半在化工园区。这些危险废弃物除了少部分能综合利用外,相当一部分要通过焚烧来处理掉。目前,南京合法的危险废弃物处理企业非常少,因此只能通过第三方处理。

然而,正是由于这个过程面广量大管控困难,加上许多参与单位和个人根本不具备相关资质,导致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同时还容易给企业产生认识与行为误区:只要付出一定费用把固废交与协议方就行了,后面的事情便与我无关。

但这样做的后患也显而易见。例如,9月下旬江苏知名上市公司长青股份、扬农化工遭到实名举报,称其存在长期非法填埋固废,严重污染地下水以及饮用水源。为此,长青股份于9月28日发表公告称,公司与举报中所涉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签订协议,由后者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并规定其不得将固废擅自转移,处理流程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故侯河化工非法处置固废行为与本公司无关。扬农化工也作出了同样辩解。

记者了解到,目前当地环保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取证。显然,此案对固废源头企业的教训是深刻的,寄希望于一纸约定就将固废推出厂门的做法是草率的。何况,新环保法还特别强调“损害担责的原则”。

当前,因疏于管控,跨界转移固废造成异地环境污染已成为突出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或将危险固废荒郊野外倾倒,或将其堆放于废弃场地,或将其地下掩埋,无不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特别是近年来经媒体披露的跨省跨界转移固废行为,明显有上升趋势。

鉴于固废领域严峻形势,除了环保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之外,社会各界还应当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方法加以应对。沃飞对此提出:“首先要提升政府对危险固废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当前要合理调剂处置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解决地区之间‘吃不完’与‘不够吃’矛盾。比如,同在华东地区,有的省危废产生量为400万吨,处置能力仅有50万吨;而有的省综合处理能力为790万吨,但经营比例却不足20%。同时,要在其他几方面下足功夫。”

他建议,一是要发挥指导作用,提高企业自管能力,培养、强化企业固废管理的责任主体意识,提高企业固废管理能力;二是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基础能力建设,地方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固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将其纳入政府专项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三是发挥引导作用,挖掘新的处置潜力,要通过加强管理、创新制度、提高效率等手段,挖掘常规处置企业的生产潜力,发展新的处置技术,开发新的处置方式;四是要发挥传导作用,推进区域资源信息共享共用,加强区域固废管理的协调联动,构建共享、共用、共管的区域固废管理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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