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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友观点】海南省王永胜:污泥处理处置之我见

2015-11-11 15:02来源:中科博联关键词:污泥处置污水处理排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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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在基层多年的实际工作,谈谈我对污泥处理处置(也涉及污水处理)的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有所裨益,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教,并借此机会向因言辞激烈而得罪的朋友们道歉,敬请谅解原谅。

第一、污泥处理处置应从规划抓起。目前,在城乡规划阶段,缺少或根本没有考虑污泥单独处理处置(尤其是处置)问题。污泥虽然可以在污水处理厂内进行适当处理,但最终的处置还是在污水处理厂外,或土地利用,或建材利用,或填埋,或焚烧等。无论采用哪种污泥处置方法,如果在污水处理厂外找不合适的地点或场所,污泥处置的路子就被堵死了,即使是神仙来了也会望泥兴叹,毫无办法。因此,在城乡规划编制阶段,就应当考虑污泥的处置问题,诸如所需要的工艺技术、用地、用电、用水、交通、周边其他环境因素及职工生活等。

第二、应狠抓污泥处理处置的设计质量。虽然住建部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中对有关污泥处理处置部分的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深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也有政策法规以及工程设计标准规范等供技术咨询设计单位参考,但污泥处理处置的设计质量明显不足。

主要表现在:

1.污水处理厂厂内的处理与厂外的处置脱节;

2.污水与污泥设计脱节;

3.近期和远期设脱节;

4.缺少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必选;

5.设计缺项、漏项;

6.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不合理;

7.设计能力不足、设计基础资料不足和设计周期不足。

设计是工程师的语言,也是工程项目的灵魂。如果工程师的语言和工程项目的灵魂出了问题,工程项目能建好、管好、用好,发挥好效益,那才叫见鬼了呢!因此,应下大力气狠抓污泥处理处置设计质量。如果住建部或相关部门能牵头,对已投入运行的工程设计进行案例分析,总结经验,从而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那该多好啊!

第三、应当规范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理处置)的立法(行为)。法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如果法都不规范,行为能规范吗?如果行为不规范,能把事情办规范办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法不规范,即使是圣人大人来帮忙,恐怕也无济于事,也不能使之成方圆。由于篇幅所限,本人仅向读者举几个有关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立法案例,请读者平心静气耐心地认真剖析(可参看法条释义)就可以一目了然,也就明白并理解本人为什么提出规范污水处理立法的建议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第五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以及第五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如果能把我国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等协调统一到基本一致,这将是我国污水处理行业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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