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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各方责任 强化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主体责任

2015-11-18 09:2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罗岳平 周湘婷 李建钊关键词:排污责任政府监管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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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排污,环保部门代为受过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这就如同小学生在街上闯了祸,一躲了之,其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家长等被问责。应该说,排污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污染担责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具体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排污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方面的事故,往往把包括当地政府在内的监管者推向前台处理善后。实际上,对监管者惩罚再严,也无助于教育好学生。只有厘清各方责任,才能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

要厘清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首先要正确认识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性质和地位。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本质上都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承担基本的社会和环境责任。评价一个企事业单位,不仅要看其经济效益,同时要分析其在社会和环保等方面的表现。经济效益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事务,不需地方政府过问;而治理污染要花费真金白银,排污企事业的逐利本性决定了他们不会主动开展这项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监督。

在日本、德国等国家,企业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均以企业为主消除污染,事后企业还要被处以重罚,甚至破产。企业知道污染事故发生后对自身经营的沉重打击,乃至违法便意味着企业死亡,因而防范措施严格。应急预案的制作绝不会应付了事,应急物资也往往堆放在厂区内,而不是事故发生后从其他地方紧急调用。这些企业往往会想方设法排查风险,因为他们明白,每完善一个细节就是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又加上一道保险。

而在我国,排污企事业单位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也是当地政府的掌上明珠,各个职能部门从方方面面为其保驾护航。在地方政府的强大保护下,排污企事业单位形成了依赖。长此以往,排污企事业单位逐渐淡化了环境意识,满足于应付了事。

因此,加强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至关重要。

每个排污企事业单位要有直接监管者,负责日常巡查,上级监管者随机抽查。对下级巡查发现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可提请上级监管者指导处理;对上级抽查发现的违法排污线索,下级监管者要主动核实,配合上级处理到位。不同层级的监管者要共同聚焦排污企事业单位,形成不令自威的格局。

对长期禁止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不力而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地区,督企要上升为督政。一个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要么产业结构不合理,排污企事业单位数量众多;要么某些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强度大。要解决这个难题,只有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点源治理可行,淘汰落后产能更加有效。

企事业单位发展不易,全社会都要为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但企事业单位对应承担的社会和环境责任不能含糊,尤其不能把利润留给单位,污染留给社会。对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贡献和影响要宣传,而对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要监管到位,并且提高强制性。无污染事故就是最大的节约,也是企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原标题: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主体责任应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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