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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解析】碳交易市场梳理

2015-12-03 14:05来源:SIA能源微信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资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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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晴。五天的重污染天气,终于止步于民众们盼慕已久的冰冷空气中。

巴黎,阴。150多国首脑,能否最终达成气候协议,拨开阴云见日出?

巴黎协议谈判中,中国在“国家自主贡献”中重申了气候变化行动目标: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气候变化目标,中国发布了一系列应对的政策和措施:中国承诺到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体系,同时中国还提出将碳排放目标纳入十三五规划中。显然,低碳将成为我国十三五规划中确立经济建设目标的基石之一,也成为思亚这样的能源研究者不可忽略的研究课题。

2015年冬季,思亚将陆续推出关于碳排放的系列评论,帮助我们的客户更好地理解碳排放体系,及其对中国能源体系的作用及影响,以便更好地制定适应低碳经济的公司战略规划。系列评论主要覆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碳排放中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碳交易对不同电源成本及建设的作用,以及碳排放目标对我国能源结构的影响。

在分析碳交易及碳排放的影响前,我们的第一篇报告将对碳交易市场做简要介绍,在帮助读者理解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核心要素,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语汇体系,以便更好地理解我们的后续报道中的分析观点。

碳交易的背景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然而资源环境的外部性使得本该由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主要由社会承担。而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了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了环境成本的外部性问题的方法,即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科斯定理,既然治理温室气体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以作为一种产权进行交换,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碳交易的产生与《京都议定书》密不可分。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这项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协议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议定书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一缔约国)和发展中国家(非附件一缔约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有强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自愿减排。

同时,各国减排成本不一形成碳资产价差,使得交易成为可能。发达国家较高的能效和较清洁的能源结构增加其本国减排的难度及成本,而发展中国家较低的能效基础赋予其更为充足的减排空间和相对低廉的减排成本。因此,那些自身能源需求量大、碳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愿意通过购买碳减排成本低的国家的减排量降低自己的履约成本,从而形成碳交易市场。

基于上述碳市场的经济原理,议定书规定了以下四种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方式:

1. 森林固碳(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FCS)。由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为“净排放量”,即本国实际排放量扣减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量。因此,缔约国可通过扩大森林面积创造更多森林制氧固碳减排。

2. 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s Trade Scheme,ETS),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配额买卖。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付费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其多余的配额履约。

3.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减排交易。由于前述碳减排在各国成本不同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自愿减排,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减排量。项目的减排量在取得“排放减量权证”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后,可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转让减量权(CER)。通常,这类“排放减量权证”因其相对低的减排成本形成低于碳排放额度的价格,从而降低发达国家的履约成本。

4. 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减排量转让合作机制。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发达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通过“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认真后可用于项目投资国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同时项目实施国通过项目获得相应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低碳发展。

原标题:思亚碳排放系列评论之——碳交易市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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