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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015-12-11 09:35来源:PPP操作实务及案例分析关键词:PPPPPP项目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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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派驻股东代表,对合资公司的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3.6.7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合资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3.6.8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合资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紧急情况排除后应当立即将运营管理权交还给合资公司;

3.6.9因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收纳污水大部分为工业废水,水质复杂,为更好保障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同时合理控制运行成本,甲方需做好园区企业前端排放污水诊断,针对部分成分复杂的工业污水,按照国家相关环保要求督促园区企业做好工业污水前端预处理;

3.6.10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权利和义务。

3.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7.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PPP部分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和维护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

3.7.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负责除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以外的项目投资、建设,根据本项目合资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承担PPP部分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管理职责;

3.7.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在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后,合资公司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及补偿政策;

3.7.4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7.5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

3.7.6获得特许经营权后合资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但合资公司的注册地址须在XX县行政区域内。

3.7.7未经甲方同意,合资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3.7.8有义务接受甲方组织专家对其出任企业法人的合资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3.7.9合资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再投资需经过甲方的同意。

3.7.10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8 前期工作

3.8.1前期工作的内容

为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设计及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概预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工程勘察;

⑸完成污水处理厂规划红线内的征拆补安,并承诺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解决;

⑹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

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

⑻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

3.8.2前期工作费用

3.8.2.1 对于3.8.1甲方所做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全额投资。

3.8.2.2 其余3.8.1款所述前期工作以外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8.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3.8.1款的前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出资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办理至合资公司名下,甲方确保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经营期内,土地所有权归合资公司所有。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4.2.1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第4.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4.2.2乙方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4.3.1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4.1条所述之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4.3.2甲方确认乙方对第4.1条所述之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之日及之后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运营而造成的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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