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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报告

2015-12-25 15:01来源:湖南人大网作者:彭宪法关键词:燃煤锅炉脱硝设施脱硫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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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严重,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不力。

一是机动车船污染加剧,高排放车船淘汰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据环保部统计,2013年我国船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11.3%。我省湘资沅澧四水沿线城镇密布,目前有水上运输船舶8000多艘,但对船舶产生的污染,目前还是防治盲区。截止今年10月,全省及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己分别超过930万辆、170万辆,分别比2008年底增加491.4万辆、110.6万辆,其中黄标车等高排放污染车约占20.6%。长株潭三市PM2.5来源中,机动车尾气贡献率高达25.5%。机动车船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全省排放污染总量骤增。据测算,1辆黄标车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28辆国四绿标车。国务院要求我省今年淘汰15.2万辆黄标车,目前仅完成69.6%的任务。

二是油品质量参差不齐,油气回收装置太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比较差,省质检局今年对14个市州586个加油站和成品油储备库抽查840批次,抽检发现问题产品181批次,问题产品发现率为21.5%,其中娄底、常德分别高达57.6%、43.9%。很多市州油气回收刚起步,如衡阳有449座加油站,仅23座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即使安装较多的长沙等地,很多由于设施不配套、操作不规范,形同虚设。

三是扬尘污染点多面广,防治难度比较大。各地建设工地密布,很多地方管理不规范,污染较严重。长沙市有2000多家建筑工地,梅溪湖片区还是“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防尘措施落实也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市州的城市道路、工业园区项目等政府重点工程,工地黄土裸露,尘土飞场,没有采取有效防尘等措施。第四十三条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落实较差。

(四)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执法手段比较软弱。

一是日常监管松懈,违法不究现象突出。第六章共20条对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对执法检查组反馈的建议,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的领导当场表态积极整改,但在执法检查办公室组织的“回头看”中,发现有些地方是应付之举。如宁乡县、石峰区、桃江县、冷水江市范围内被检查的部分水泥、化工等企业,还在非法生产或恶意偷排,当地人民政府及环保、经信等部门对此监管失职;一些地方以罚代管、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差等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方甚至非法越级环评,违规审批,干预执法。

二是防治技术储备不足,监管能力建设落后。缺乏有效应对灰霾、酸雨、复合型污染、二次污染等技术,监测布点不合理,执法力量薄弱。

三是监管手段比较弱,处罚污染难到位。很多县市区职能部门在执法中缺乏高效快捷的设备,对大气污染还只能靠“眼晴看、手指摸、鼻子闻、估计罚”,难以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对违法行为很难查处到位。

(五)法律制度不健全,地方立法未跟上。一是有些制度未建立健全。如未健全问责、公众参与和联防联控等制度。法律责任不严格,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多数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排污行为被查处后,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治污。二是污染防治职能分工不清。该法规定的管理职能中,有很多项没有明确具体管理部门。有的职能存在严重交叉,导致管理难以开展。如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管理职能涉及公安、环保、经信、交通运输、质检等13个部门。三是地方立法严重滞后。该法实施细则已于2001年废止,我省也没有出台该法的实施办法或制订单行条例。

三、对下一步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从明年1月1日起,对其余8个市州的环境空气质量也将按新的国家标准一起考核排名,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压力更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得到全面实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动群众。

一是宣传普及常识。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常识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教育,倡导节约、低碳、绿色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方式,推动环境信息和污染源公开,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统一思想认识。应从事关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环保认识。

三是支持公众参与。人人离不开空气,既是空气的受益者,又是空气污染的制造者,防治污染,人人有责。建议各地继续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使群众踊跃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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