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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排污许可制度有哪些经验?

2015-12-30 09:5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建宇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清洁空气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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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是美国进行污染源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许可证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文书,以排放许可前置条件的形式,描述了排放源必须遵守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美国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是依据单项立法分别制定的,因此大气排放许可证、水排放许可证是分别发放的,并且依据不同的法律,许可证的要求也不同。这里仅以《清洁空气法》为例介绍美国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经验。

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是大气许可证的法律依据。现行《清洁空气法》规定了两类许可证:建设前许可证和运营许可证。建设前许可证主要适用于新建排放源或者现有排放源的改/扩建;运营许可证所管控的对象则是现有排放源。

以建设前许可证确保企业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管理的统一

依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要求,新建主要固定源和对主要固定源进行重大改建都必须在开始建设前获得许可证。这个过程又叫做新源审查,它要求污染源应安装现代化的污染控制设备以限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并要求污染源在开始建设之前就必须获得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因此,新源审查也被称为建设前许可证。

新源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控制。首先,联邦环保局会根据空气质量标准,将不同地区划分为达标区与非达标区。然后针对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排放要求和控制技术要求,以确保通过发放许可证能够带来空气质量的改善或至少不造成当地空气质量的恶化。在空气质量达标地区发放的建设前许可证称为防止严重恶化许可证,在未达标区发放的则称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源审查许可证。

防止严重恶化许可证主要适用于年排放250吨以上受控污染物或在联邦环保局规定的28大类下的年排放100吨以上受控污染物的主要固定排放源。这里的污染物排放源的规模是指潜在的排放量,是污染物可能排放的最大量,而不是联邦法律要求的达标排放量。此类许可证审查的主要要求包括:必须使用最佳可得的控制技术 (BACT);开展空气质量分析来评估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开展

对一级空气质量地区(如国家公园和野生物种栖息地)的分析,评估对其的影响;开展附加的影响分析、允许公众参与。

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源审查许可证与防止严重恶化许可证有很大的不同。从污染源的规模来看,该许可证的适用条件是:年排放100吨,或根据污染地区的级别,排放量在100吨以下的污染源。此类许可证审查主要的要求是:使用最低的可实现的排放率技术(LEAR);获得排放补偿(offset);允许公众参与。

由于空气未达标地区新源审查许可证的发放地区是非达标区,因此除了要求采用比最佳可得控制技术更严格的、最低的、可实现的排放率技术(LEAR)之外,还规定必须对现有源进行改造,以1:1以上的比例抵消新增排放。也就是说,新建污染源不能增加当地排放总量,只能帮助其减少。

原标题:美国排污许可制度有哪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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