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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即将施行之际

2015-12-30 10:57来源:中国水泥网作者:冉冉关键词: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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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不久前,环保部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有一家水泥企业对废气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破坏,实施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除被当地环境监察支队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及令其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外,企业相关环保责任人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2015年水泥企业出现在环保部门公布的督查情况通报及各类举报办理结果上的件数已经不少,不过,以上提到的一些环境违法案件也可以说只是冰山一角。对这些案件的处理还在按修订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处罚相对甚轻。而即将进入2016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要求。在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即将施行之际,水泥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就是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水泥企业基本要求,也是水泥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对企业而言,就是一条决不可逾越的环保红线。在“十三五”开局之年--2016年及至以后,期望水泥企业都是规规矩矩的守法户,逾越环保红线的水泥企业的记录数为零。

原标题:写在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即将施行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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