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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超低排放 路在何方?

2016-01-09 09:01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王志轩关键词:超低排放煤电近零排放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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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按小时浓度考核和日平均浓度考核可能对应的“标准限值”(如同分数线)不同,但是用较长的时间间隔考核比较短的时间间隔考核要科学合理。时间间隔过短,企业为防止短时超标违法风险,会加大设备裕量造成投资、运行成本过大、资源及能源消耗过多的情况,也会给监测、监管带来困难。

合理的考核时间间隔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臭氧(O3)污染有短期急性健康效应,故规定了1小时、8小时和24小时限值;颗粒物(包括PM10及PM2.5)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要有一段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规定了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限值。

二是煤电大气污染扩散特征对浓度分布的影响。电厂排放的污染物有一个扩散稀释过程,尤其是远距离高烟囱排放主要体现的是对环境中污染物日平均浓度、年平均浓度的影响。

三是受机组运行特性的影响。电厂受煤质、负荷特性、污染去除设备技术特性的影响,应当允许污染物排放物浓度的合理波动。因此,针对以灰霾为主要特征的较长时间累积影响健康的煤电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考核,用任何1小时排放浓度的时间间隔来判断是否超标是不科学的。

我国现行《排放标准》不仅在限值的“数值上”要比国际上偏严,而且在时间间隔上更严格得多。如欧盟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按照月均值进行考核的,同时规定了小时均值不应超标准200%,日均值不超110%的要求;美国排放标准以30天的滚动平均值来考核,煤矸石机组则是以12个月的滚动平均值进行考核。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对排放标准中考核时间间隔进行修订,特别是在推进更严要求的超低排放试点中,更应加大考核的时间间隔。

4、“超低”排放的限度应有监测技术作支撑

正如要在一台体重称上要准确称出几克重量的盐办不到一样,在电厂的烟道上要准确测量出几毫克每标准立方米的浓度也是难以办到的,也可以说用现有规范规定的监测技术是做不到的。如果只有严格的要求而没有实现这种要求的监测方法,这个要求实际上是落实不了的,只能成为摆设——因为你无法通过监测证明他的设备是否达到了要求——成为环保产业者逃避责任的保护伞。例如即便在测点、各种条件都理想的状态下,对于烟尘,其自动监测系统的绝对误差也在±15mg/m3。因此,“超低”排放限值的大小虽然主要由环保要求来确定,但前提是要配套相应的监测方法。

四、超低排放应注意的问题

1、更高要求的超低排放不宜在现役电厂中盲目推行

对煤电企业规定的一般性情况下的排放限值是依据“最佳可行技术”(也即环境、技术、经济相适应)的原则来制订的,而特别排放限值已是按照“环境优先”原则来制订的。且我国《排放标准》的每次修订基本上都对现役电厂提出新要求,近几年企业花费巨资进行了多次改造。如果再轻率提出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从全社会高度看环境效益极小、经济代价太大,必须慎之又慎。

从理论上讲,污染治理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从对环境质量影响最大(而不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污染源着手,当污染源对环境质量影响相差不大时,应先从污染控制边际成本更低的污染源开始治理。针对我国灰霾污染,这一基本原则在绝大部地区仍然有现实意义。当一个地方通过环境质量评价确认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仍然是环境影响的主要原因时(此种情况极少),需要进一步超低排放时,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通协商方式或者开展探索性试点,取得经验后修改排放标准加以强制推行。

2、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低费用或者无费用的超低排放技术和方法

一些电力企业和环保产业、科研机构为了自身市场竞争战术或者发展战略的需要提出并实施了超低或者近零排放的做法,如果不损害社会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则政府不应干预,但是如果影响了规则或者社会利益政府则应当干预。如果说经过严密论证一些特定的超低排放的电厂建设是合理的话,那么大面积没有进行严密科学论证的电厂超低排放则是会影响全社会利益的。

原标题:煤电超低排放,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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