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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

2016-01-15 09: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海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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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门的餐厨废 弃物收集容器或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 2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 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或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将于1月25日起颁布施行

原标题:《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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